日前,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2002年3月1日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宣告废止。
作为我国彩票发行销售的专门性管理规范,新出台的《办法》从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品种管理、设备设施和技术服务、奖金管理、报告公告与监督检查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彩票管理条例》及其细则中关于彩票发行销售方面内容进行了有力补充,是近年来为确保我国彩票行业规范化运行的又一重要举措。
促销派奖,规范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行为
相较此前的《暂行规定》、《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首次对彩票市场营销活动,尤其是促销派奖活动进行了限定和规范。其中,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定义了派奖内容: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称派奖,是指通过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对符合特定规则的彩票中奖者增加中奖金额。
第十六条也指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销售周期长于1天(含1天)的彩票游戏,每年开展派奖活动不得超过一次,派奖资金安排不得超过40期;(二)销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彩票游戏,每年开展派奖活动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派奖资金安排不得超过5天;(三)派奖资金仅限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四)单注彩票的派奖金额,不得超过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相应奖级的设奖金额或者封顶限额;(五)派奖活动的最后一期派奖奖金有结余的,顺延至派奖奖金用完为止。派奖活动尚未到期,但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和一般调节基金已用完的,应当停止派奖。
而在随后的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款中,分别对派奖的申请、审核、公示、实施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这对统一和规范相同彩种的市场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不得摊派,保障彩票代销群体
权益《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采取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手段销售彩票,不得溢价或者折价销售彩票,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
在《条例》、细则以及去年刚出台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均对赊销、信用方式销售以及向未成年人售彩进行了明令禁止,此次《办法》中首次提出 “不得采取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手段销售彩票”,是针对个别地区为了彩票销量进行摊派销售,打折销售的严令禁止,保障了彩票代销群体的权益,推动了行业健康运行。
限制倍投,呼吁彩民理性购彩
《办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指出,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基诺型彩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单张彩票的投注注数不得超过10000注;(二)设置多倍投注的,每注彩票的投注倍数不得超过100倍;(三)实行浮动设奖的,奖池资金仅限用于高奖级;(四)实行固定设奖的,应当设置投注号码或者投注选项的限制注数。
此次各彩种游戏规则均对单票投注额、倍投数有明确规定,但这是彩票监管部门首次将彩票的投注额度和多倍投注限定写进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更将投注额度限制的规范性给予明确,在制度上限制了所谓的“问题彩民”的非理性行为,为呼吁彩民理性投注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
而第三十条针对视频型彩票的规定:(一)单次投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10元;(二)专用投注卡单日充值金额实行额度控制;(三)销售厅经营时间实行时段控制。虽然与此前规范内容基本符合,但也体现了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对彩民行为负责的坚决态度。
规避风险,调解基金提取比例上调
在彩票奖金管理方面,与此前有很大差异的还在于调节基金的提高,此前各彩种游戏规则普遍将调节基金确定为“1%”,而此次《办法》明确为“不超过2%”,提取额度空间更大。据《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节基金包括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动奖取整后的余额,应当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的奖金风险支出和开展派奖。调节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据不同彩票游戏的特征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确定,并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彩票销售额的2%。
此次由1%调整到最高不超过2%,将增强各彩票游戏发行风险的预防力度。随着高频快开等玩法的彩民认可度逐渐提升,增加调节基金,为彩票发行方积极应对风险提供了可靠保障。
认同网售形式,政策松动并无依据
在互联网销售彩票被三令五申禁止下,此次《办法》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发行方式,是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实体店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自助终端销售等”的解读,对互联网销售的明确划分为发行方式的一种,正式宣布了此前被明令禁止的的销售形式获得认同。
然而,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并没有过多涉及此类销售形式的详尽规定,并且,伴随《办法》出台同时废止的也仅仅是《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9月出台的《互联网销售彩票暂行管理办法》依旧适用,按此规定互联网售彩必须严格经过审批,去年《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就将未经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定义为“非法彩票”。因此,关于“互联网售彩监管松动”的说法并无依据。
《办法》的出台,对彩票发行销售中涉及的管理、资金、技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是很大的进步,但是针对一直颇有争议的内容依旧缺位,诸如互联网销售、发行过程中的具体监管内容的准则制定还有待不断完善。(中彩网 王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