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彩中心:部分游戏可跨省级行政区域兑奖
关于中国体育彩票部分游戏可跨省级行政区域兑奖的公告
9月全国彩票销售418亿
9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418.44亿元,比上年同期(简称“同比”)增加49.16亿元。
8月全国彩票销售418亿
8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418.16亿元,比上年同期(简称“同比”)增加67.49亿元。
7月全国彩票销售546亿
7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546.41亿元,比上年同期(简称“同比”)增加208.86亿元。
6月全国彩票销售586亿
6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586.29亿元,比上年同期(简称“同比”)增加247.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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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教育、培训事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彩票教育事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益彩票教育事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益彩票教育事业人员从事公益彩票教育事业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彩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彩工委”)上海为公彩票业务培训中心(以下称“中心”)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中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彩工委”和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公益彩票教育事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中心”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的“中心”代理、合作、实体等机构人员;
(二)代理机构(或称“分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分院托管和招生机构中从事招生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从事彩票教育并联营业务的财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中心”颁发结业证、培训师证(初、中、高)、分析师证(初、中、高)、销售员证等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上级领导机构发放的各种证件证书资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中心”、“分中心”、招生机构、彩票教育并联营机构、颁发证件证书的职业资质证件的机构、财务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等负责人。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彩工委”和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心”的自律管理,遵守行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学员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学员提供专业服务,对学员进行公益彩票购彩的相关教育,正确向学员揭示购彩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心”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心”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学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学员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学员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学员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中心”管理人员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中心”应及时向中国“彩工委”、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报告;“中心”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活动、操纵招生并对学员收费的价格等方面进行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学员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方面进行法律明文禁止的活动;
(八)违规向学员作出购彩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学员的记录;
(十)泄露学员资料;
(十一)中国“彩工委”、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益彩票教育事业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传销活动;
(二)违规向学员提供或索要资金等;
(三)侵占挪用学员资产或擅自变更代理范围;
(四)在招生业务中接受学员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购彩买卖信息,将购彩买卖的错误信息推荐给用户,或诱导学员买卖该种彩票;
(六)依照法规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七)中国“彩工委”、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中心”管理机构、教育托管机构和招生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招生信息;
(二)在不同机构之间、“中心”和其它受托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中心”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中心”、“分中心”和招生机构、托管机构等的资金;
(五)在教育和招生等过程中误导学员;
(六)中国“彩工委”、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四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五条  “中心”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中心”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中心”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心”处理。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心”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报告。“中心”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彩票工作委员会
上海为公彩票业务培训中心
20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