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汀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购买了10台电脑、申请多个QQ号创建QQ群,并从金马国际重庆时时彩网站获得一个假冒虚拟重庆时时彩的投注网址,一个假冒重庆时时彩投注网址后,在长汀县策武镇河梁村石灰坪一租住的套房里代理经营假冒重庆时时彩彩票网络销售。2014年4月底至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雇请了胡某、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其创建的QQ群里聊天,把假冒重庆时时彩虚拟投注页面信息截图到QQ群,诱使QQ群里网民到金马国际重庆时时彩网址投注。金马国际重庆时时彩以被告人王某某吸引的投注网民的投注金额按12%的比例返利给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3329.75元,违法获利人民币21999.57元。2014年6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租住房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管理文档、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易宝账户截屏内容,福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龙岩管理站出具的《关于金马国际重庆时时彩网站性质的答复》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赖某某、胡某、刘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非法经营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代理经营假冒重庆时时彩彩票销售,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833329.7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999.5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九十九元五角七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一台、台式电脑九台,予以没收,变卖款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田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靖芬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