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8/17 13:20: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3982次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31号如下: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珊,女,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9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晓珊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时时彩"的网络赌博总代理账号(账号为K86),并发展代理及会员。截止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晓珊发展了林某某(另案处理)为代理(代理账号为a578),并接受该代理账号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433000元。该代理账号每投注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晓珊抽水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晓珊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农业银行交易表,杨某某、林某平、林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明细,证人林某平的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晓珊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珊无视国家法律,担任"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43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晓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晓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本真

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

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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