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时间:2015/7/16 9:43:4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3837次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12号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宏伟,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宏伟、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被告人高宏伟,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份以来,赌博网站建立者在菲律宾建立"世爵娱乐"网上赌博平台,通过互联网,利用国家批准的"重庆时时彩"、"天津时时彩"等彩票开奖号码为依托、以高额奖金回报等手段,在国内发展代理和吸引国内赌博人员参与该网站的赌博活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高宏伟在担任世爵娱乐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发展介绍下线代理及发展下线赌博人员,按照投注额的10%接受赌博网站的分红,高宏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合计977208.81元。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高宏伟发展成为世爵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至2014年1月,刘某通过发展下线参赌人员90余人,按照投注额的2%或5%接受赌博网站的分红,刘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合计204582.80元。经侦查,二被告人于2014年1月9日至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另查明,刘某系语言、身体多重二级残疾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高宏伟人民币971869.07元、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5S手机1部、海信手机1部、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器2个、工行银行卡2张、3G上网卡一个;扣押刘某人民币196800元、苹果5手机1部、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器2个、工行银行卡2张。庭审后,刘某将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缴纳到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物证扣押银行卡5张、银行卡解码器5个、手机3部、组装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部、3G上网卡1个;2、书证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子证据截图等;3、证人王某甲、姚某甲、刘某甲、高某的证言;4、黑龙江省兢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网监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被告人高宏伟、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宏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开设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设立赌博站点为各地参赌者提供虚拟的网络赌博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高宏伟、刘某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高宏伟辩护人对扣押的手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高宏伟主动供述了手机系用非法所得款购买,依法扣押时高宏伟已签字确认,且在庭审中也未提出异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大部分违法所得被收缴,刘某庭审后主动缴纳部分赃款,刘某系二级残疾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高宏伟辩护人及刘某的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高宏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高宏伟人民币971869.07元、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5S手机1部、海信手机1部、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器2个、工行银行卡2张、3G上网卡一个;扣押刘某人民币196800元、苹果5手机1部、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器2个、工行银行卡2张及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高宏伟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宏伟、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宏伟、原审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开设赌博网站并担任代理,设立赌博站点,为赌博者提供赌博平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原审法院已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大部分违法所得被收缴,并给予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高宏伟称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勇 

审 判 员  祖荫峰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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