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女士和养女杜某在2006年购买了一注中国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奖金500万元。支付完税款后奖金转入吕女士账户,后来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未得分文的杜某将昔日的养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彩票奖金。
没了亲情自然要分奖金
意外中得500万元大奖
1975年,杜先生收养了年幼的女孩杜某。1979年,杜先生与吕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杜某一直跟着养父生活,吕女士也成为杜某的养母,大家在一起共同生活。1992年,成年的杜某结婚。
2006年,吕女士和养女杜某一起到彩票站选号买彩票,结果竟然意外中了“双色球”一等奖,奖金500万元。开奖后,在杜某及其丈夫的陪同下,吕女士到市福利彩票中心登记了中奖情况,吕女士去沈阳领取了奖金,税后得到资金400万元。2013年11月,吕女士及其丈夫要求解除与养女杜某的收养关系,西岗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被告的收养关系。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其养父在此期间死亡。大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吕女士与杜某的养母女关系解除。
昔日养女打官司要分一半奖金
2014年上半年,杜某状告吕女士,昔日的养母与养女为彩票奖金对簿公堂。庭审时,原告杜某说,她从小就和养父母共同居住,直至2013年将户口迁出。她自1999年就研究购买彩票,她与被告也常常一起去购买彩票。这次中了500万大奖后,由于原告与丈夫当时关系紧张,因此将彩票登记到了吕女士一人名下,但该彩票是两人一同购买,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杜某应当分得该共有财产的一半。杜某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据为她的有关记录往期彩票中奖情况的记录本等。
吕女士说,这注中奖彩票是自己购买的,买彩票的钱也是自己出的,与原告无关。两人财物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涉案的彩票奖金与杜某无关。
法庭认为,原告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中奖的“双色球”彩票号码是原告参与选取号码并提供给被告的。根据彩票发行销售的规定,谁是彩票持有人谁就是中奖后的权利人,享有中奖彩票的承兑权利。案涉中奖彩票是在2006年以吕女士名义进行的登记,中奖奖金亦已支付至她的名下。另外,杜某与吕女士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在2006年彩票中奖时,杜某已成年并结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院不支持彩票奖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2014年8月,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2月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于庭审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