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兴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女,1989年8月19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周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吉某、周某在兴化市西鲍乡平旺村南新区自己门店内,在"乐友网"赌博网站上注册多个账号,以福彩"快三"开奖结果为对象组织范某、居某甲、居某乙等人进行"外围"私彩赌博投注,投注赌资计人民币454984元(其中"jsy123"账号投注赌资计人民币273263元,"lpb123"账号投注赌资计人民币181721元),并通过自己实际给付参赌人员的赔率低于赌博网站的赔率的赔率差从中抽头营利,通过"jsy123"账号抽头获利人民币16828.22元,"lpb123"账号抽头获利人民币5683.47元,期间,通过"lpb123"、"bbv123"、"sdf123"、"jsy123"、"tyu123"、"wwe123"在赌博网站以抽奖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5554元,共计获利人民币28065.69元。案发后,被告人吉某、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居某甲、居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帐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乐友网"投注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吉某、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吉某、周某从轻处罚,鉴于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零六十五元六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许志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杜 杨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